地下建筑照明设计中应急照明设计要求
一、 安全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(1)地下建筑各厅室出口出入口等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;
(2)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0.5Lx;
(3)安全出口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上方,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m;
二、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(1)疏散通道及其交叉口、拐弯处、安全出口和楼梯间等处应设置疏散标志灯;
(2)疏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,楼梯间、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为1.0~1.2m的墙面上,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顶部,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10m。
(3)地面水平照度不应小于0.5Lx。
三、 备用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:
(1)营业厅,餐厅、急诊室、值班室、消防控制室、变配电室、柴油电站、消防水泵房、排烟机房、电话总机房、计算机室、楼梯间等应设置备用照明;
(2)消防控制室、变配电室、柴油电站、消防水泵房、排烟机房等工作部位的备用照明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,其它场所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/10,但最低不应小于5Lx。
四、 应急照明光源应符合下列要求:
(1)疏散照明宜采用荧光灯或白炽灯;
(2)安全照明宜采用卤钨灯,也可采用瞬时可靠点燃的荧光灯。
五、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供电方式、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。
应急照明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宜选用下列供电方式之一或适宜的组合:
(1)另一个正常电源或另一路供电线路;
(2)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;
(3)蓄电池组;
(4)自带电源型应急灯。
正常电源故障后应急照明投入的转换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。
(1)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,商场营业厅等人员集中场所不应大于5s;
(2)安全照明不应大于0.5s;
(3)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,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,与消防有关的房间其备用照明的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20min。
(1)备用照明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,应分别设置配电线路和控制开关,备用照明仅在事故状态使用时,正常照明熄灭后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;
(2)平时不使用的疏散照明应在控制室、配电室或值班室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,不允许就地关闭;
(3)应急照明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;
(4)蓄电池为应急照明电源时,应具有自动充电功能;
(5)应急照明严禁使用调光装置。
七、 应急照明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:
(1)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,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应有防火措施;
(2)疏散照明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线、电缆明敷,或电线电缆穿阻燃性硬质管明敷,或在非燃烧体内用电线、电缆穿硬质管暗敷,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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